关于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开户银行、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长劳社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合同鉴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新的项目时,必须先兑付已拖欠农民工工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建筑施工企业有经济纠纷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资金冻结、划转时,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确保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入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凭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可按工程进度每月10号、20号、30号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从保障金帐户中提取实发工资额(申报表附后)。
  五、各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额度,及时足额拨付。
  六、本通知从2007年3月起执行。

  附: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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