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准确核定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缴,现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7年1月1日前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单位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
  二、申报依据
  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是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06年1-12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构成为基本工资(机关单位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各种津贴,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工资、活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参保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填报申报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表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2007年4月-2008年3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从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按参保人数分四个时间段统一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办公室(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办理申报审核手续。
  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单位在3月7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单位在3月16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单位在3月23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单位在3月31日前完成。
  假日不休息,照常办理有关手续。各参保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四、申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2006年度会计资料:①会计年报、②工资发放表、③应付工资帐、④应付福利费明细帐、⑤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帐。以上资料均需携带原件。
  3、申报审核表、花名册、软盘或U盘。
  4、为准确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行政事业单位另需携带2006年12月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表(工资实行财政统发的需带工资统发中心盖章的工资发放表)。
  五、申报要求和其他事项
  1、申报审核统一使用《长沙市劳动保障基层单位管理平台》软件。已购买该软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因特网下载或通过磁盘到市劳动保障局拷贝单位参保数据等信息;暂未购买该软件的参保单位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数据处理。各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员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各险种中匹配一致后录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汇总成表,做到表和申报数据一致,打印一份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交申报审核办公室办理申报审核有关手续。
  2、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2006年度个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申报单位年工资总额。核定后的单位年工资总额大于个人年缴费基数和的差额部分计入单位差额数,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3、实际缴费基数根据本次申报审核确定的数据和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准数按规定进行统一调整。
  4、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有职工本人的签字认可,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再改变。
  5、申报审核完成后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定期监察年检,定期监察年检完成后带申报审核表和定期监察年检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自2007年5月起,参保单位来我局办理劳动保障事务均须出示已年审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申报的监督检查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帐册、会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2、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保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稽查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申报审核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联系电话:4447483
  信息处理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442277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159671 13077334403
  有关事项请查询长沙市劳动保障服务网
  网 址:www.csldbz.gov.cn
  附件: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