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劳社字[2006]176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各煤炭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接到文件后,将本通知及时下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煤炭企业。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劳社[2006]70号
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煤炭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按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如下: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5-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
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8-10元/工;
2、后夜班:10-12元/工。
三、各煤炭企业在上述区间内确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政策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将艰苦岗位津贴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
四、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当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煤炭企业,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我省调整煤炭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发 改 委文件
财 政 部
劳社部发[2006]24号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
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
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
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
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
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
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
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
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
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
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
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
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
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
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