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15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人发 [2003] 15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充分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是根据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岗位工作性质和各自的实际情况,按高等学校教师、科研和工程技术等系列的任职条件,由专家审定确认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 省人事厅是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本办法适应于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省人事厅管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审定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三)身体健康。
第五条 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年以上,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在专业性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三章 审定程序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程序为: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申请,填报《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表》(一式3份),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流动站或工作站及设站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
(三)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设站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介绍情况;博士后研究人员述职;专家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审定意见;博士后站写出审定会会议纪要。
第八条 经专家审定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人事厅行文公布,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 任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设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直接聘任,设站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第十条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任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价办法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