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发[ 2002 ] 1 号 お
各区、市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支持海外留学人员来青创办企业,促进留学人员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府《关于引进留学人员来青工作的若干规定》 ( 青发[ 2000 ] 14 号 ) ,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讲的留学人员是指:
1 .出国留学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2 .出国前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到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
(1) 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
(2) 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 25 %以上的;
(3)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15 %的。
二、认定程序
申请留学人员企业认定,须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写《留学人员企业认定申请表》。
2. 提供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出国进修或作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须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除以上文件外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意见书”。
3 .提供创办企业证明:内资企业须提供企业章程、董事会委派书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外资企业除以上文件外,还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青岛市留学回国工作站 ( 青岛市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中心 ) 审核认定,颁发“青岛市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和标牌。
三、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处于孵化阶段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申请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经批准入园的企业可享受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
2 .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扶持资金;
3. 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的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启动、攻关资金;
4. 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可申请 ( 或向市有关部门申请 ) 科技项目转化资金、高科园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或中小企业风险担保、贴息资金等;
5 .留学人员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留学人员企业经认定属内资企业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属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其他
1 .留学人员企业实行年检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2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60 日内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1) 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
(2) 企业分立的;
(3 )股东变更的。
3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或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并收回“青岛市留学人员企业”牌照:
(1) 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2)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3) 属于重新申请认定情况之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4) 企业终止的。
青 岛 市 人 事 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青 岛 市 国 税 局
青 岛 市 地 税 局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