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2000]14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
现将《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青工作的办法》和《关于引进留学人员来青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30日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青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发[1999]23号),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工作,尽快造就青岛人才资源优势,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本市急需的电子信息工程、生物工程、医药、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金融、财会等方面的人才,以及确有真才实学、本市需要的特殊专门人才。
第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均可按本办法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来青工作坚持“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兼职、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形式创办企业。
(四)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开发和引进等活动。
第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适当放宽编制数额。其中到党政机关工作、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可通过特殊职位考试,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现,按规定程序安排适当领导职务。其中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原则上掌握博士不低于副处级,硕士不低于正科级,并可适当放宽职数数额。
第七条 引进优秀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和指标的限制,优先评聘,并可低职高聘。
第八条 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实行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按市场水平及个人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其工资总额可据实列支。引进的国内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其行政职务工资低于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引进的外籍专家完全实行协议工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实行技术入股、利润提成等分配形式,技术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九条 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每年面向国内外发布青岛人才需求信息,公告青岛地区人才智力市场收入指导价格。
第十条 来青定居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子女,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并按规定减、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引进的人才需要把户籍保留在原地区的,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申办“蓝印户口”,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优秀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对我市急需但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引进手续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办理“青岛市特聘工作证”,凭证可享受常住户口的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对引进优秀人才的住房,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并按照我市住房策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引进的“两院”院士每人提供一套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对其他引进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市财政拨款集中购置部分优秀人才周转房,供引进的短期来青工作和暂时住房有困难的人才租住。由市计委立项、土地部门划拨土地、市财政拨建房周转资金,市建委集中建设部分优秀人才公寓,向优秀人才出售。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享受上述住房优惠待遇人员的确定。
第十二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子女入托及入学,根据本人要求,可就近或择校,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并免收正常学杂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三条 接受优秀人才引进专利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位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允许进入企业成本,如支付给个人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办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进入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并享受创业园所有优惠政策。具体按《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优秀人才创业资金,用于其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引进人才在我市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其中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引进优秀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开发的优秀成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重点给予科技费用的支持。
第十六条 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申请青岛市科技项目转化资金、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科技成果孵化资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贴息资金。申请资金支持可委托留学人员创业园管委会代办手续。
第十七条 由市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1000万元用于发放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对引进的优秀人才遇到的资金困难提供必要的资助、改善优秀人才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日常工作费用。经费专款专用,由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与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按《青岛市奖励贡献突出人才暂行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贡献突出人才特别奖”奖励50万元,“贡献突出人才奖”奖励15万元,同时授予“青岛市贡献突出人才”称号。
第十九条 面向国内外广揽优秀人才。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大型招聘活动,在国内重点高校选录一批品学兼优的博士、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国家级人才市场选聘一批生产和科研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到欧美留学人员集聚的国家招聘一批已获得学位、通晓国际惯例、既懂专业又擅长管理的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 。
允许回国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入股参与分配,分配的比例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对尚未安排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硕士人员,其工资待遇可分别暂按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待遇对待。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获博士学位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来青时的国内路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短期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和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租用市政府为引进人才统建的公寓,租金按优惠价计收。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青定居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用现汇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九条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来青短期服务或长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通过市人事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部分科研资助经费。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市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匹配。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可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市人事职改部门随时给予办理有关资格的认定工作。资格认定后,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短期应聘来青工作或投资创办企业以及出国前系外省、市人员回国来青工作原单位不放的,均可按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或“特聘工作证”,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青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境)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优先安排派出。
第二十三条 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青工作期间,享受青岛拔尖人才的医疗保健待遇,政府每年分期安排部分留学人员进行体检或休假。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免费为其安装一部家庭电话,在工作单位安装一部传真机,免费开设Internet有权用户,建立电子邮件,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上网和书报杂志费。
第二十五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委、市政府每三年表彰一次。同时对优秀留学人员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刊予以宣传。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关注和支持我市建设,并在其所留学国或地区有一定声誉和影响的留学人员,市政府可聘其为青岛市荣誉市民。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加大对外引进留学人员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资助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根据国家为留学人员批准的科研资助经费,给予资金匹配;为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安家补贴;接待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服务团组;组织留学人员体检,休假;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留学员以及出国招聘留学人员等,财政部门优先给予资金保证。
第二十八条 中央、省驻青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