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方便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落户的范围是指应届非师范类本市生源毕业生和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接收的符合当年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毕业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青岛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及高科园)生源毕业生和在市内四区及高科园辖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接收外地毕业生的落户手续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即墨、平度、胶州、胶南、莱西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生源的毕业生和五市三区辖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接收外地毕业生的落户由五市三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落户程序
第四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落户手续集中办理时间为7月到8月底;未落实单位的本市生源毕业生的落户手续办理时间从10月开始至当年底。
第五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落户手续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第六条 办理毕业生落户时需出具以下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学历证书;
5、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落户证明信(已落实单位的须加盖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6、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此项可略)。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办理毕业生落户有关规定对落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公安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落户地址应为家庭所在地或用人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市内四区及高科园以外地区注册的用人单位要求在市内四区及高科园为毕业生办理落户的;
2、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同意接收的毕业生;
3、出具虚假材料的毕业生;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毕业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五市三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本区(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