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引进人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工作待遇的补充规定》(青办发[2000]2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对青岛市引进人才专项资金提供如下管理办法:
一、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对引进人才进行科研和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必要的资助、改善引进人才和生活条件以及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费用。
二、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知工办)负责综合管理,对人才引进需要的费用支出,有关部门可提出申请,经市知工办统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后拨付。
三、经确认属青岛市引进享受安家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办理好引进、落户手续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的表格,申请政府专项补贴,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对首次申请补贴人员,需附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定的五年以上正式合同(参考样本),以及引进人才户口簿、身份证,同时,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两院院士需报《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或《中国科学院院士证书》;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需报人事部颁发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需报人事部公布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的文件;
(4)博士生导师需报国务院学位办的发文或学校颁发的证书;
(5)45岁以下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需报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6)在站博士后出站后留青工作的,需报博士后有关证书;
(7)博士需报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8)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报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9)海外留学博士、硕士需报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评估证明和教育部的派遣证明。
2、企业需附年缴纳税款总额5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缴纳入库的证明(回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附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中心出据的留学人员企业证书)。
3、从第二年度起,用人单位要向市人事局提供对所引进人才的考核意见及鉴定,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的,将停发政府补贴。
4、新引进的两院院士仍按原经费渠道和程序办理。
四、来青工作的人员享受安家补贴的起始时间为自青办发[2000]2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即2000年9月18日。其中,引进国内在职人才以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调令时间为准;接收应届毕业生以人事部门发出的落户介绍信为准;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以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工作站发出的工作介绍信时间为准。
五、市委组织部科技干部处和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负责受理人才资金的申请工作,市知工办统一审核,提出使用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每年将经费拨市知工办,市知工办每季度初依据审定的资助金额,拨给有关单位。
六、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现行财务规定,实行单设帐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附:合同书参考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