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体私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五大”精神,使人事工作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吸引更多的人才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并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1997]3号)精神,现对在个体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行政关系和档案保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存人事行政关系和档案的范围、对象
凡在青岛市及市内四区、高科技工业园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个体、私营企业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管理机构
青岛市和各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青岛市个体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行政关系和档案保存管理的管理机构。
三、管理内容
1、负责办理个体、私营企业从市内、外引进人才的手续;
2、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和评审;
3、调整档案工资;
4、负责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及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
5、负责办理工作人员保险基金的交纳手续;
6、负责出具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各种政审或证明材料,出具婚姻证明;
7、负责工作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以及代缴党费等;
8、其他需要代理的项目。
四、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的工作程序
1、青岛市个体私营企业可持青岛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出具的介绍信或持营业执照直接与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将已聘用或拟聘用人员的名单、人事代理委托函等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出《青岛市流动人员转移行政关系及档案通知函》;
3、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个体私营企业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移交档案。
五、其他
个体私营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仍由青岛市工商局所属的青岛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负责。
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各个体私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本着对被聘用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人事行政关系和档案的转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