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选拔德才兼备的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考核原则
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是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且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实绩以及用人单位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等10个参考要素,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在考核中,被考核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资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误或渎职,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欧以及从事封建迷信等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
10、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者;
11、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不满三年者;
12、被国家机关辞退不满五年者;
13、与报考单位工作人员构成任职回避关系者;
14、因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考核中既要向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领导了解情况,又要倾听其周围同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考核参考要素进行定性评价和量化分析,以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考核程序:
1、考核小组与被考核人员谈话,请其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如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情况、家庭状况等,为进一步考核搜集资料。
2、考核小组到被考核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进行实地考核,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领导和群众意见,按照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了解被考核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3、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员的情况进行分析打分并撰写考核材料。考核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方法和程序;被考核人员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性格特征、专业特长和潜在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考核小组研究确定的考核等次意见等。
4、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查。
五、考核等次及参考要素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每一考核等次确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并配置相应的区间分值。表现特别优秀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其区间分值为10—8.5分;表现较好的可评为“合格”等次,其区间分值为8.4—6.0分;表现较差的可评为“不合格”等次,其区间分值为5.9—0分。考核结束后,将被考核人员各项参考要素所得分数相加即为被考核人员的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按100分计算,最终考核等次确定“优秀”的为85分以上;确定“合格”的为84—60分;确定“不合格”的为59分以下。考核参考要素可参照《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评定表》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加以确定。最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六、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全市统一组织,其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各部门组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机关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市)人事局组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本《意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3、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拟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具体承担考核工作。每个考核小组一般由2人组成,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抽调人选,并负责考核前的培训工作。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
1、政治可靠,敢于坚持原则;
2、作风正派,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3、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政府人事部门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其他
1、本意见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