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意见》的

(2001年8月20日青岛市人事局发布 青人发 [2001] 6号)

各区(市)人事局、卫生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现将《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意见

  为确保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规范化,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体检原则
  录用体检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在市人事局统一领导下,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
  二、体检程序
  (一)体检前由体检工作人员核准参加应检人员的有关证件,并填写《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体检医院应事先核对应检人员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二)应检人员按顺序依次进行体检,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之间体检表的交接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应检人员自带。
  (三)体检完毕,由体检医院召集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由医院整理、归类后,移交给政府人事部门。
  (四)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原则上不进行复检。根据医生意见,确需进一步复查才能确诊的应检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监察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复查。应检人员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五)体检工作结束后,市人事局要将体检结果及时通知应检人员。
  三、体检内容
  对应检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主要是检查应检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应拟任职位的要求,能否坚持正常工作。体检的内容主要包括:内科、外科、五官科及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等。体检的具体标准参照《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在体检标准外,如有其他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体检是否合格,由市人事局和卫生局根据职位要求研究确定。
  特殊职位对人员的身高、视力等体检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市人事局、卫生局另行规定。
  四、体检要求
  (一)体检工作应由原则性强、业务精湛的医生承担。体检医生要熟悉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内容、标准,做好体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体检医生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地作出准确无误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
  (三)体检工作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专人担任。其主要任务是配合体检医生组织好应检人员的体检。对未按时参加体检的应检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弄清原因,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四)应检人员与体检医生构成亲属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要及时申请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五、体检组织
  (一)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的应检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体检。报考其他区市的应检人员,由相关区市人事局组织体检。
  (二)监察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监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严格标准,确保体检质量。在体检工作中,如发现冒名顶替者,取消应检人员的体检资格。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2.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

附件一: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应检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体检不合格者:
  1.男性身高不足1.60米(不含1.60米),女性身高不足1.50米(不含1.50米)。
  2.两眼裸视力在0.5以下(不含0.5)或两眼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下(不含1.0)者,双眼有一只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3.纯音测试两耳不正常,一侧不足5米,另侧不足2米者。
  4.严重口吃者(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或明显吐字不清)。
  5.影响面容的血管痣、色素痣、酒糟鼻、斜视、辱裂、腭裂、五官缺损等。
  6.甲状腺肿大、颈部肿块。
  7.银屑病、暴露部位的白癜风、重度腋臭、纹身等。
  8.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或后凸,强直;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肢体残缺、明显跛行、重度“X”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无力(肌力仅一、二级者)。
  9.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遗尿症、晕阙病、重度精神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遗物存留者。
  10.严重急、慢性传统病患者,如性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HBsAg携带者[(1)HBsAg(+)、HBcAb(+)、HBeAg(+);(2)HBsAg(+)、HBcAb(+)、HBeAb(+)、HBV—DNA(+)] 、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性痢疾。
  11.器质性心血管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病理性心律失常等)血压大于或等于140/90mmHg、血压小于或等于80/50mmHg,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肺气肿、肺心病等;消化系统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病、胆石症、重度脂肪肝或脂肪肝伴肝功能异常;肝硬化等疾病);泌尿系统疾病(如急、慢性肾炎、腹内型阴睾,完全性尿道下裂、慢性泌尿系感染、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强制性脊柱炎、皮肌炎、系统性硬化症等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糠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或甲减等疾病);血液病(如再障,急、慢性白血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中度以上慢性贫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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