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编办字[2002]53号お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编办等15个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操作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以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简称《法人证书》)。
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刻制公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使用证书问题
(一)刻制公章必须持《法人证书》办理有关手续。承接刻制印章业务的单位应登记单位名称、证书编号。
(二)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应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未提交《法人证书》或申报的材料与证书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社会保险等使用证书问题
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其中初次办理的应提交证书复印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认真查验并留存。
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立银行帐户、办理贷款等使用证书问题
(一)开立银行基本帐户,须先凭《法人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向人民银行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凭变更登记后的《法人证书》,向人民银行申请新的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办理基本帐户年检,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
(四)办理银行贷款,应凭《法人证书》先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然后到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凡已核发《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于年底前持《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帐户事宜;未核发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保留基本帐户。
四、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税务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有应税项目的事业单位法人,凭《法人证书》依法到当地国、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相关税务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确定的项目发售相应税务发票,不得超范围发售。
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企业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开办企业,须凭《法人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同时办理《法人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注销其企业法人资格。
六、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法人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开办企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验,须出示《法人证书》。
(二)申办收费项目和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出示《法人证书》。
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申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减免有关土地使用规费等,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应附《法人证书》复印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机关在审查单位提交的材料与《法人证书》相关内容一致后,方能为其办理有关证书。
八、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申办收费许可证等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应出示《法人证书》及年度报告书。物价管理机关应把《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核定的事项作为核批的依据之一。
九、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在诉讼、公证活动中使用证书问题
(一)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必须出示《法人证书》。
(二)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应出示《法人证书》。
(三)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应查验《法人证书》后予以受理。
(四)办理公证事宜,公证机关应查验《法人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
(五)在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查验《法人证书》。
十、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人事业务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凭《法人证书》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批件,申报人事计划和办理人事调动、工资基金、工资福利、招聘人才等事宜。各级人事部门应登记证书编号,查验申报的材料和《法人证书》相关内容的一致性。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向海关申办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向海关申办有关事宜时,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海关在检验证书、登记编号后,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须出示《法人证书》。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登记统计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在办理登记统计事宜时须出示《法人证书》。统计管理机关应查验《法人证书》的有关内容,没有证书的,不能视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统计。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落到实处。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法人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お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