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对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择优聘用的选拔任用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要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额内进行。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的结构。比例、职数等,按照事业单位设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争上岗:
(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聘用制时;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职数限额时;
(三)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时;
(四)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人选时;
(五)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争上岗时。
第六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对某些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七条 下列岗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岗位;
(二)任职条件特殊不适于竞争的岗位;
(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进行公开竞争的岗位。
第三章 条 件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与竞争岗位相适应的政治条件;
(二)竞争处级以下管理人员岗位的,一般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竞争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争技术工人岗位的,应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等级资格;
(三)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竞争管理人员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逐级竞争上岗。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越级参加管理岗位的竞争。
第十条 少数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虽暂未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已具备高一级资格的能力的,经专家考评,可以按实际岗位需要,低职高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十一条 竞争技术工人岗位,在具有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表现,高聘或低聘。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竞争岗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竞争的方法程序、时间安排、考核奖惩办法等。
事业单位应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公布竞争岗位、职数、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组织推荐与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争人选。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可以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笔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也可以采用其它的测试方法。
第十七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要进行面试,在一定的范围内由竞争者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并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八条 对竞争处以上(含处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关于规范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青组[2001]17号)文件进行。
对竞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按照《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青人字[1999]59号)文件要求进行。
对竞争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在市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内,可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竞争人员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以及民主评议或测评的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聘任和待遇
第二十条 对竞争上岗的人员,可实行聘任制、任期制。聘任期限可由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可对竞争上岗人员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任管理人员必须依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竞争上岗的人员,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事业单位应主要以岗位为基础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内部分配应向做出显著成绩、贡献突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倾斜。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竞争上岗的处级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考核登记表,作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职务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被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有任职资格和等级资格而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以竞聘低一级岗位,并可以继续按原职称(资格)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竞争落聘的人员,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或另行分配适当工作,或组织培训,并积极提供上岗机会,妥善安置,同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竞争上岗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违纪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