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9月3日青岛市人事局发布 青人办发 [2003] 300号)

各区、市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是我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逐步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
  二、聘用制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及其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和新进人员,均属全员聘用的对象,事业单位均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岗位的设置
  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科学”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放编单位要在自主合理用人的基础上)确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岗位职责,明确职能,因事设岗。
  1、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位设置比例(管理型事业单位除外)根据行业特点一般控制在10%一18%之间,无特殊情况,不准突破。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之内。单位在经批准的结构比例幅度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3、技术工人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应根据各单位工作特点自行确定;岗位设置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4、岗位设置程序:
  (1)应根据工作职责、任务、权限进行职能分解,在确定岗位时应将工作性质相似、职能相近、所需资格条件相同的工作项目合并,并根据工作量大小,设置职位。
  (2)确定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岗位的职务名称。
  (3)编制职位设置方案,市直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报主管局(部、委、办)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区市及市直事业单位分别报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
  四、聘用人员竞争上岗程序
  根据设置的职位,坚持“一级聘用一级”的原则,打破人员的身份界限(原身份为档案身份),按照单位正、副职职位、中层职位、一般职位和工勤岗位顺序聘用,并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1、基本程序:
  (1)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4)组织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出具评聘意见;
  (5)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名单;
  (6)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领导人员产生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任免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委任、直接聘任、选举聘任和招标聘任等方式。
  (2)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及产生办法。
  (3)主管部门对选聘、竞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定,并组织选聘与竞聘。
  (4)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任职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5)党、群工作部门的领导任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中层人员产生程序:
  (l)公布职位职数、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及产生方法。
  (2)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
  (3)审核资格条件,确定候选人。
  (4)通过公开竞争,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岗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4、一般人员和工勤人员产生程序:
  (1)公布职位设置、生产岗位及工勤岗位数,规定任职资格及竞争条件。
  (2)按照“一级聘用一级”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实行双向选择或竞争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
  五、未聘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可分不同情况对未聘人员实行退养、创业、待岗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1、退养。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时,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含女工人聘任制干部聘任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退养。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在调整工资时,只进行档案工资调整,不做实发;保险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计算连续工龄,经费渠道不变,不占单位编制;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享受同期退休人员待遇。
  2、创业。允许事业单位待岗人员脱离本单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社会性、技术性、服务性经济实体及第三产业,创业时间不超过2年。创业期间仍占单位编制,保留其人事关系(另行约定的除外)。创业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原则上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创业期满工作人员应选择转到企业,或回本单位,或调离,或辞职自谋职业。凡有新的接收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关系转移手续;要求回单位的人员,应按单位规定参加空余岗位的竞争,重新上岗者,享有连续工作的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未上岗的再给予1年的待岗期,并按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处理;创业期满并超过30天未回原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3、停薪留保。“薪”指工资等待遇,“保”指按现行政策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停薪留保从事民营经济,停薪留保期限为3年,在此期间,停发工资,不占单位编制,没有违法违纪的,在遇国家调整工资时,可以作为档案工资晋档晋级,各类社会保险仍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停薪留保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青岛市人事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发〔2002〕31号)有关规定计发辞职费,档案转交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4、待岗。对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未上岗而又未实行退养、创业的人员,给予2年的待岗期,待岗期间仍占单位编制。对待岗人员,单位可采取培训、脱产学习等方式提高技能;也可视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提供两次以上上岗机会。待岗期间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待岗人员第一年享受上一年实发工资总额80%,第二年享受上一年实发工资总额60%的生活费。待岗人员拒绝单位合理安排,或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单位可将其档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在此期间,待岗人员可以在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有接收单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关系转移手续。待岗期间又重新上岗者,享受连续工作的同类人员待遇;待岗及代管未重新上岗累计满3年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5、辞职。鼓励未聘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辞职的程序和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6、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时,对未签或拒签聘用合同的人员,给予3个月的待聘期。到期仍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不再给予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作自动离职处理,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档案转递手续。
  六、考核奖惩
  1、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监督机制。制定适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核标准,将考核工作与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制紧密结合起来,采取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统一的考核办法,确保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
  2、强化聘任管理,把聘期内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续聘、升降、解聘以及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者,单位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对调整工作不服从者,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可以按规定予以辞退。
  3、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对聘用制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可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控告。
  七、其它注意事项
  1、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在人员聘用工作中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保证质量。认真落实分级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确保聘用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2、单位制定的全员聘用制方案,应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3、组织竞争上岗时要坚持“公开、公正、民主、依法”的原则,增强透明度,提高群众参与程度。
  4、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5、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双职工家庭一方已下岗的人员、工伤5—10级的、残疾人员应予以照顾,一般不安排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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