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现将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工资统一发放的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肃工资政策,明确必保范围。按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发放的意见》(青发[2000]17号)文件规定,除中央、省、市确定的增资政策外,各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立或提高工资补贴、津贴项目和标准。各级财政必保的工资范围是中央、省规定统一执行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中央、省规定视财力执行的工资项目,由各市、区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不作为各级财政必保范围,执行不到位或发放不及时不视为拖欠。对不在财政必保范围内的工资项目,各级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兑现。
二、市直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比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三、住房增量补贴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青房委办发[1999]6号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印发的青房委办发[2000]11号文件明确的补贴范围和标准随工资统一发放。
四、应由单位负责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款项,不列入工资统一发放,继续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按原规定缴纳。
五、为确保统一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市编委办公室与市人事局对各单位人员和工资等有关情况进行联审。
12月31日前,各单位携带统一发放工资数据软盘到市人事局357房间核定本单位2000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的实有人数、工资标准、离退休费、领导职数(超编、超领导职数单位须附有说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数等。
六、统一发放工资后,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以及工资有变化的单位按原规定于每月1—10日到市编办、市人事局有关处室办理变动手续。其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有变化的单位,均需填报《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验通知单位》(略),报市编办核验,并凭该通知单办理有关人员工资调整手续。
七、各区、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按照市统一要求,有条件的区、市争取年内执行,最迟不得晚于明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