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在经费安排上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在职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标准和津补贴。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内的各单位的性质、行政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及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津补贴标准,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上报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义务教育费等款项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应发工资额和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分别送财政部门和代发工资银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进行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于每月18日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于当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清单和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代发银行转交的加盖代发银行公章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下月1-10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分别送财政部门和代发工资银行;财政部门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发工资资金足额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开设的统发工资财政专用帐户。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为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帐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对财政可用财力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资金,应先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由代发银行向单位和财政部门发对帐单,经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上,并提供工资明细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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