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驻青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进一步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规范人员聘用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聘用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5月1日起,全市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均须使用《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如有其他约定,可在《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二十八条内容中填写,但必须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符合。本合同书样本作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要依据使用。
  二、各单位在聘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条款和程序,及时、严格填写《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续签书》、《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和《聘用合同解除证明书》,同时要严格执行现行解聘、辞聘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等规定,确保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各单位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组织调解,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商解决。调解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间内,按照管辖范围,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附件:《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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