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市劳发〔2006〕167号
各区、县劳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5号)和《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8号)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标准调整为:一类区405元,二类区375元,三类区345元,四类区315元;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324元,二类区300元,三类区276元,四类区252元。
二、调整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一类区24.30元,二类区22.50元,三类区20.70元,四类区18.90元。
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城六区、闫良区、经开区、高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发放;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按三类地区标准发放;周至、高陵、蓝田三县按四类地区标准发放。
四、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10月份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11月份发放时按新标准补齐差额部分。今后新增的失业人员,均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办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