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劳发〔2006〕151号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曲江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5号)的规定,从二○○六年十月一日起,对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460元/月;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四类区最低工资标准:420元/月。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均应按此通知执行,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适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和人员: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述单位中的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也适用。
四、最低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
1、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2、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职工福利费用(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费等)、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降温费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会同工会组织,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