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争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05-08-05
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杜绝劳动仲裁管辖中不明确现象,根据《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8月28日,省政府令第21号)第19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各级劳动仲裁部门的管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部队属、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私营、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地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二)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三)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
二、各区、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私营、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乡镇、街办、个体等企业以及区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二)区、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三、各级劳动保障局在劳动争议管辖上出现异议,由其相互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市各类开发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辖。
五、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已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审理,不再移送。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不明确的,由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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