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劳动法》为法律基础,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鉴定依据;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机构,按照规定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进行技术等级鉴定认可,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分级分类、条块结合,相互协作的模式,充分发挥各行业、社会团体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工作。
㈠西安市劳动局综合管理本市辖区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规划;
2、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办法;
3、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组建和管理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5、审批西安市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6、审批、管理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7、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㈡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西安市劳动局对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业务指导的权威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业务指导和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3、参与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文件和规定;
4、组织编写国家、省级鉴定试题库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5、审批全市不同专业(工种)和不同类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组织实施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6、开展职业鉴定考评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7、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㈢区、县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全市规划,制定本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规划;
2、指导、监察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审批区县属培训实体通用工种的初级技能培训;
4、促进区域内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劳务介绍一体化管理;
5、管理区、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考工晋级和定级工作;
6、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㈣市级各行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劳动部门组建社会化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2、组织实施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参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评员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试题的编写工作;
4、参与组建和管理有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
5、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6、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㈠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基本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
符合条件的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站(所)申请。
要求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市劳动局对同意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颁发统一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㈢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规则:
1、必须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试题组织考核,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发出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经征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和要求
㈠本市辖区内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学校)毕(结)业生;境外机构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独或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培训实体毕(结)业生。凡属技术工种,要有组织的逐步全面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㈡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转业换岗,重新就业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㈢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㈣从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技术性工种(另行公布)的个体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以及获准在我市就业和学习的其他国籍人员,可按照程序,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㈠各鉴定机构和鉴定对象,要根据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部为制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的培训期限或实际工作年限,确定报考技术等级级别。一般应按逐级报考的原则,持低一级技术等级证书,报考高一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参加国家和省、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者,按规定权限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升级考核,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㈢申报参加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种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报名,填写《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㈠鉴定内容
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分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内容。
鉴定技师,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各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在能力。
㈡鉴定方式
鉴定技术等级时,对技术(业务)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作加工进行考核。
鉴定技师资格时,对工作业务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关键难题的能力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考核、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对技术(业务)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对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㈢技术(业务)知识与操作技能考核(含技师工作业绩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选择要严格要求,从社会各行业的名人、名师中聘用,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制度。
㈡考评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胸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
㈢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证书;对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还须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术合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㈣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从取得考评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三年。每次考评时采用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考评组。
㈤考评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对不符合考评员条件或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的,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
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参加省、市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培训、考核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选用原则为优先从国家题库提取。国家题库尚未建立的,由省级题库提取。国家题库、省级题库均未建立以前,在市级题库提取。或由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名师,按照劳动部编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有关标准,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和试题。所有试题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考前规定时限内,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
第九条: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㈠《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㈡全市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㈢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考核)合格者,应列表造册,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由西安市劳动局验印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陕价费发(1995)321号文件《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市劳动局统一组织进行。接受省劳动厅统一组织进行的评估检查。
第十二条: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伪造、仿制和滥发证书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文)中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