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办服务型企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现就全市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认定后发给《认定证明》,企业凭《认定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二、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市以上单位(包括中、省驻市单位)企业的认定申请和报送的相关材料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市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发给《认定证明》。区、县属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具体办法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受理机构报送的审核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5-10个工作日。
四、劳服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现行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就业服务局(中心)认定办理,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发给《认定证明》。
五、《认定证明》统一印制,各区、县接通知后到市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各区、县按规定区域号统一编号管理。(联系人:刘全明电话:7618007)






二OO三年五月七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