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中、省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执行《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审核认定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办理。凡区、县及以下单位,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发放;市属以上单位(含中、省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发放。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向有关单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其所在企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他人员向本人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接受申请的单位应通过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核实其本人的就业和生活情况。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汇总上报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由接受申请的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报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发放;区县属以下企业及其他人员由区县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发放。居住地暂未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由所在企业进行公示,经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后上报。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发放,由市或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号管理,各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到市就业服务中心领取。
五、正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应办理其基本生活费的停发手续。
六、各区县、各单位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