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扩大就业的作用,鼓励其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对招用、接收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国家对其实行减免税收的政策。需要认定的企业可按以下政策及程序申请:
认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国税发[2003]30号文件
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发[2003]135号文件
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区、县以下单位的企业认定工作,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并认定;市以上企业(包括中、省驻市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发给认定证明。
申请认定企业应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申请认定的经济实体需报送的材料
1.财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利用原企业的非主要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的认定证明,其中省部属企业由省财政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市属以下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2.经贸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及产权多元化的认定证明;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的有效证明;如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的新劳动合同书等。
经认定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5.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含30%),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6.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企业凭《认定证书》到所属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登记手续。
(西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