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事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政办字[1998]8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济南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本市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均实行人事代理;其它实行灵活用人机制而自愿委托代理的各类单位;自愿委托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  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聘用(或解聘、辞职、辞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符合办理人事代理条件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等事项。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是:     (一)根据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代为聘(录)用、引进所需人才(包括引进外省、市人才),并负责办理调动手续和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二)为委托对象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出具与    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三)负责被代理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档案工资的调整;     (四)承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定、考试、评审、晋升;     (五)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转干部、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手续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为无落户地点的人员落户;     (六)代办社会保险、出国(境)政审手续;     (七)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开展人才测评、人才规划、机构设置等服务;     (八)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调动手续。单位与个人应签订聘用合同,并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鉴证。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将年度考核材料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归档。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无人事代理权限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人事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办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以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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