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

济人字[2003]153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    为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病退休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长期病休人员,需有近两年因病未参加单位年度考核的证明);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退休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 二、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退休申请;    (二)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提出意见;    (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四)到市人事、劳动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五)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六)报市人事局审核退休待遇。 三、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一)本人申请报告;    (二)本人档案以及相关文书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三)长期病休人员近两年来的县级以上相关医院就诊的原始病例、各种检查结果;    (四)市人事、劳动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丧失工作能力证明、相关部门对特殊工种的鉴定证明;    (五)所在单位审查意见、近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    (六)退休审批表。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工作人员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切实落实好国家关于工作人员特殊情况退休的政策。如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材料的,要追究单位领导.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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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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