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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工作,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及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人员(含已取得绿卡和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以专利、科研技术成果、资金及实物等多种形式入股各类企业; (四)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或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济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到我市所属留学生创业园工作的留学人员除享受本规定政策外,还享受所在园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凭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核发的《济南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享受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一证通”便捷服务。 第六条 市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来济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接待服务、信息咨询、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待遇 第七条 已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子女需在济长期居住的,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1年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八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执业资格的,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直接确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具有中国国籍、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来济工作可恢复公职,出国前、留学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留学人员(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到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编制限制,试用期1年,其职务和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处长或调研员职务;业绩特别突出并具有高层管理经验的,可聘任为市管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均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800元津贴。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可安排主任科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均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档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400元津贴。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档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200元津贴。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协商确定其职务和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机关同类人员的相应待遇;到企业工作的,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和设备,配备工作用车,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愿意在济落户的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或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由市人才引进办公室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随归、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的子女,可根据本人专长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或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允许择校择园,参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有关政策,并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济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外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第十六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用人单位暂无房源的,可向市人才引进办公室申请租赁周转房,并均由市政府一次性补助以下标准的安家费: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补助4万元; (二)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补助2万元; (三) 其他人员补助1万元。 第十七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据实报销一次国际旅费。 第十八条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申请在济长期居住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以及一辆小轿车,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第四章 创办企业政策 第十九条 用房及征地政策 (一)留学人员来济创办企业租用的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享受高新区孵化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在济征地建厂,使用集体土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出让金)留成部分可视情况减交、缓交或分期交纳。减交幅度最高不超过30%,缓交期限1-3年。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出让金)留成部分可按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三)留学人员在济征地建厂,水、电、暖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容费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条 资金扶持政策 (一)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金。每年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拿出6%,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留学人员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和留学生创业园的发展建设。 (三)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四)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优先申请国家及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各类科技计划。对获得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的,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按照1:2的比例给予匹配。 (五)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需从境外购买研究开发所需的进口试剂、原料、配件、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出具购买合同及报关材料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相应外汇。 第二十一条 工商税务政策 (一)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可低至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外币。 (二)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 (三)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作限定。 (四)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人员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被省信息产业厅、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为软件企业的留学人员企业,同时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内外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留学人员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此前到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享受本规定中除安家费以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此前出台的留学人员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此前出台的留学人员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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