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济人字[2006]118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鲁人退[2000]1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2005年度国有职工月平均工资1980元,护理费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99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79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594元。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及报批等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济南市人事局 济南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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