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济财行[2006]46号
市直各部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的文件精神,参照《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人事局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费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人员发放住宅取暖补贴,就是对目前职工住宅取暖费由单位统包、单位支付的用热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住宅取暖费商品化、货币化,将取暖费“暗补”变“明补”,由单位直接发放住宅取暖补贴并由住户个人交纳取暖费用。
第三条 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市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贴办法。
第四条 住宅取暖补贴采取按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原冬季取暖补贴(每人24元/年)取消,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由住户按实际住房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
第五条 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市级 3200元
局级 2200元
处级 1700元
科级 1300元
一般人员 1100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
高级 1700元
中级 1300元
初级 1100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第六条 垂直管理部门驻县(市)区的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所在县(市)区的补贴标准,县(市)区尚未出台补贴办法的,暂不执行。
第七条 取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发放给个人的住宅取暖补贴由工资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份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取暖费”科目。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第八条 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用户,由供热受益人于每年10月底前,按集中供热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足额缴纳取暖费,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必须全部用于供热开支,单独核算,加强管理。在国家规定取暖时间之外,增加取暖时间的,应按增加的取暖时间和标准额外缴纳取暖费。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单位不准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