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事局关于《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武人〔2000〕7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大型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武人〔1998〕124号)下发以后,各级人事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做了大量工作。根据实施中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宏观管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机制,现就实施《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勤人员计划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是市、区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市、区人事计划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和部门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是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勤人员计划包括在年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之内。各单位每年申报人员增长计划应同时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需求计划。
(三)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级机关(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各类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四)工勤人员计划管理遵循控制总量、合理配置、精简效能、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所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和设定的工勤岗位进行配备。超编、满编单位或没有工勤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准新增工勤人员。
二、关于工勤人员调动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入工勤人员时,要在人事计划部门下达的当年职工人数计划内按规定审批后使用。从市、区外调入工勤人员须报市、区人事局审批;机关和一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从企业调入工勤人员。
(二)调入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条件: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调入岗位所需技术能力,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或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相互调剂的全民所有制工人或全民合同制工人。
(三)调入工勤人员的单位须向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报送申请增人计划指标报告,同时呈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商调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批表》和职工个人档案。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增人计划卡并开具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转移介绍信,调 入单位凭增人计划卡、介绍信办理工资等有关手续。用人单位调入全民合同制职工,要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和续办社会养老保险。
三、关于工勤人员招收的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各单位确需从社会招收工勤人员,应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当年职工人数计划内向市、区人事计划部门申请招收工勤人员计划指标,人事计划部门同意后下达专项招工计划。招工时由市、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体检。除少数特殊岗位外,各单位应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
(二)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招收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高中及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以下(具有特殊技能和在特殊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的待业青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招收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专题报告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计划指标审批表》,经人事计划部门审批下达专项招工计划后,方可面向社会招收工勤人员。办理招收手续时必须提供户口簿、毕业证、待业证、指定医院体检表、《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名册》一式四份,报市、区人事局办理招工手续,核发增人计划卡并开具《全民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用人单位凭招工专项指标卡、录用通知书在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养老保险和工资等手续。
四、关于工勤人员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执行。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正常退休的,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事局办理退休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人事局组织的定点医院体检和专家组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事局办理退休手续。对不具备上述年龄或工龄条件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事局办理退职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因工(公)致残,经市人事局组织的定点医院体检和专家组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事局办理退休手续;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办理退休手续。
(四)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工作的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提前退休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办理退休手续。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要从严从紧控制。用工单位应报主管部门,向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工计划,经批准由人事部门签发《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使用计划单》后方可使用,并列入用工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管理。
(二)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劳务活动的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应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等基本条件,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要求。
(三)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应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签定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劳动合同到期应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应重新申报计划并办理续用手续。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日常用工实发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费用,由用工单位自理,并计入该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年报统计。
六、关于工勤人员管理的检查和争议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工的,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人事计划部门每年在对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时,要同时对工勤人员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用工单位和个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武汉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依法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七、本补充通知与《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一并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