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计发〔1990〕 20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第十号令,切实加强我市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工资计划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
象是该范围的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第三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第一号令)为准。凡属 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不论其资金来源,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 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全部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工资手 册”)管理。市、区、县人事局分别为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手册”的核发机关。
第五条 各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一个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相应地按户设立《工资基金管理专户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从工 资基金专户中支付,并逐笔记入“工资手册”和《工资基金管理 专户卡》。
各单位如需中途转户的,应征得原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主管 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区、县人事局换发“工资手册”,并在新 的开户银行重新开设工资基金专户。
第六条 市计委,市人事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区、县、市直各单位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各区、县,市直各单位在接到市计委、市人事局下达的机关事业单 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 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各基层单位在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按季度分解、编制使用计划,填入“工资手册”,分 别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盖章,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
第七条 工资总额计划于每年初下达。在计划未下达前,为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先提出第一季度工资总额计 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填入“工资手册”,经主管部门审查后, 分别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盖章,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待工资 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第八条 对批准试行改革的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核定的上缴税利、经济效益指标等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并按隶属关系分解下达。各基层事业单位,按季分解编制使用计划,填入 “工资手册”后,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开户银行据此 监督支付,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及其按季分解的使用计划应同时抄报同级计委和财政局备案,年终按实际进行结算。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和人事局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下达工资总额计划,作为包干限额指标,不得突破。
第九条 各单位在不超过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限额内,可将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转到下季度使用,但不得将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
各单位在每季度末对工资基金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凡季 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足,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追加计划调整手续,未按规定调整计划的,不得超计划支付。
第十条 各单位办理追加工资计划,要向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批;区、县人事局计划不足,应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计划不足,向市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由于政策性调整而增加的工资或津贴、补贴,需要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需按工资计划管理报批程序逐级报市人事局审批。
计划内增人增资的,需附增人计划、增人手续报市、区、县 人事局核增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空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超计划增人的,必须先向 市人事局申报增人计划,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核增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平编单位原则上不增加职工,超编单位要认真做好“消肿” 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职工的,必须先通过市、区、县编办办理增编手续,再向市、区、县人事局申报增人增资计划。
关系分解下达。各基层事业单位,按季分解编制使用计划,填入 “工资手册”后,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开户银行据此 监督支付,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及其按季分解的使用计划应同时抄报同级计委和财政局备案,年终按实际进行结算。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和人事局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下达工资总额计划,作为包干限额指标,不得突破。
第九条 各单位在不超过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限额内,可将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转到下季度使用,但不得将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
各单位在每季度末对工资基金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凡季 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足,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追加计划调整手续,未按规定调整计划的,不得超计划支付。
第十条 各单位办理追加工资计划,要向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批;区、县人事局计划不足,应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计划不足,向市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由于政策性调整而增加的工资或津贴、补贴,需要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需按工资计划管理报批程序逐级报市人事局审批。
计划内增人增资的,需附增人计划、增人手续报市、区、县 人事局核增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空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超计划增人的,必须先向 市人事局申报增人计划,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核增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平编单位原则上不增加职工,超编单位要认真做好“消肿” 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职工的,必须先通过市、区、县编办办理增编手续,再向市、区、县人事局申报增人增资计划。
c抄送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各单位本季度工资总额的计划 执行情况汇总,于季后十日前报市人事局。否则,市人事局和开户银行拒批、拒付下季度工资计划。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市人民银行要与劳动、计划、审计、各专业银行和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沟通信息,共同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对各单位执行市政府10号令 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对模范执行本实施细则,在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违反本细则的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在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原则上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19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