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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9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此次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工作以国务院《通知》为依据,遵循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和资产安全的原则,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人员接收贯彻精简、效能、公开、公正的原则,按市编委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岗位的在岗人员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择优留用,由各县(市)、吉利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考评推荐,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市成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资产人员接收工作小组。各县(市)、吉利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财政、审计、房管、人事、监察、金融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移交工作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在2006年11月底前顺利完成。 三、资产移交及机构撤并实施方案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专项审计调查的基础上,资产移交工作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资产清理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冻结县区及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洛政〔2006〕78号),由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依据资产安全的原则,对上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2006年5月31日至资产移交日的资产进行清理,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真正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审计、监察、编办等部门和人行洛阳中心支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 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账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帐项是否真实,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原管理机构自身的债权、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资产清理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移交 原管理机构资产清理审计完结,经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认定无问题后,办理资产交接及启用新的单位公章和更换财务印鉴。11月底前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1. 各移交工作组要做好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对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2. 各移交工作组在资产移交前要及时结清相关帐户,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未登记帐目的,要按规定全部办理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结帐后就应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同时编制完成本年度的会计报表。 3. 原管理机构应编制资产移交清册,移交清册要有原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移交工作组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资产移交清册应包括《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表》、《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明细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移交明细表》、《银行开户及存款余额明细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关帐目、会计凭证及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管理机构,同时将会计信息数据库磁盘列入移交清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 各县(市)、吉利区、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下的固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其固定资产一并移交。对于所有权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 4. 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要按照资产清册逐项办理接收手续,对所有移交的会计资料要逐项核对,对帐帐、帐证、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调整后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工作组负责人、接收单位在所移交的清册上签字、盖章。 5. 对于资产状况不清、帐目混乱、单位及项目贷款无法落实还款责任且对审计决定和建议不能近期整改的管理机构,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要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资产移交方案。 6. 原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对原管理机构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人员接收实施方案 (一)人员编制 按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及各县(市)吉利区管理部的批复》(洛市编〔2004〕37号)精神规定,原洛阳铁路分局设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名称定为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正科级规格,核定编制8名;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栾川县、嵩县、伊川县、汝阳县、吉利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名称定为“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属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各管理部事业编制3名。 (二)接收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群众威信高,热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身体健康; 3. 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3年以上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4.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截止2006年11月30日,军转干部除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岁; 5. 具有会计工作岗位从业资格证书或具备初级以上(含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 6. 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经市人员资产接收工作组全面考察优秀的,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 曾被判刑、劳动教养的,或因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2.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 因违纪犯法正在立案审查或正在处理的; 4. 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工作步骤 1. 各县(市)、吉利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依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接收条件,做好人员竞争上岗和考评的组织工作,妥善做好未留用人员的安置工作。 2. 市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对各县(市)、吉利区、行业主管部门拟接收人员采取逐个接收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3. 市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办理接收人员人事手续,确定管理部临时负责人,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4. 各县(市)、吉利区、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接收工作完成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全面考察,聘用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各管理部主任,办理有关人事任免手续。 (五)时间及要求 1. 各县(市)、吉利区、行业主管部门拟接收人员名单及个人情况材料于8月31日前报市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9月底前完成人员接收工作,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2. 人员接收工作关系到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人员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3. 各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人员接收工作公开、公平进行。 4. 对违犯规定,给人员接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理。 5.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要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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