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受理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对本市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同时受理电报、信函、传真等方式的举报。
三、受理、办理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基金监督机构,做好有关举报案件的办理工作。
四、电话接听和举报接待。监督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接收举报电话、传真、信函,接待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向举报人告知有处理权的单位及该单位的电话号码。
五、记录呈批。值班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登记情况表》,提出处理意见,并交专人统一登记编号,三日内送交有关领导批阅。重大案件,当日呈报有关领导批示。
六、处理办法
(一)办理。受理举报的基金征缴、管理、发放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由监督机构直接办理。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为市级经办机构或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办理。
(二)转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的举报,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属县(市)、区的参保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的,一般转由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必要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三)移送。对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受理范围的信函、传真、电报等形式的举报,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办理,办理结果由有处理权单位告知举报人,并抄送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七、办结时限。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八、案件督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转办的举报,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于接到转办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对有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领导交办或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按照要求办理。
九、分析汇总。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受理、办理举报的情况,应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填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办理情况汇总分析报表》,于季后8日内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每半年随季度报表上报分析汇总报告。
十、资料存档。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将资料立卷归档,举报材料和记录列入密件管理。
十一、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ОО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