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及确定执法责任的重要意义
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并确定执法责任,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核心环节,是实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结果公正的根本保障。
二、分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及确定执法职责的具体要求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就是把依法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分解到具体内设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内设机构指各单位内设处室;二级执法机构指市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执法依据的机构;执法岗位指内设机构或二级执法机构中履行同一执法职责的岗位)。
执法责任的内容包括:(1)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2)抽象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政府备案;(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标准;(4)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标准;(6)按照政府的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保障执法责任的落实,需要将依法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相应的责任人、执法标准和违法责任:(1)明确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责任人、审核责任人和承办责任人。(2)将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量化或者具体化,确定明确的标准、程序、条件。每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明确承办机构、承办岗位、承办人员、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标准以及年度要达到的目标(如合法率、正确率)。(3)在明确每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办理机构、岗位、程序、标准时,要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审批责任人、审核责任人、承办责任人制定相应的违法追究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试行)》所确定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条件、执法程序和执法期限等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在本文件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局法制处联系,以便及时修改和完善。
联系电话:67180863 67185781 67180878
二○○六年八月八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办理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
办理条件:(1)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时限:15天
2、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3、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依据:《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七条
办理条件: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章程;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有相应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持《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办理时限:30天
4、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办理条件:(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设备、设施;(4)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5)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培训标准;(6)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达到规定标准。
办理时限:30天
二、行政处罚(共47项)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给予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童工规定》第六条
5、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给予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办理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7、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8、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9、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2、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4、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5、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16、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17、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18、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以警告、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19、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以警告、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
20、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警告、罚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
21、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给予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2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2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2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7、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8、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9、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0、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1、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3、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4、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5、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6、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7、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8、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第二项
39、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及劳动合同卡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40、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4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4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43、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44、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以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45、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以警告、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46、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以警告、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47、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以警告、罚款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办理条件:一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二是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三是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招聘用工备案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有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郑单位。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执法
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
一、行政处罚(共4项)
1、拒缴或未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拖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以罚款
2、未按规定为全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以罚款
3、瞒报工资总额、瞒报职工人数或采用其他手段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30天
4、冒领、多领及截留、私扣养老保险待遇的追回及处罚
办理依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办理条件:(1)退职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丧失,不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2)单位截留、私扣职工养老金。
办理时限:30天
二、行政征收(共2项)
1、工伤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30天
2、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当月
三、行政给付(共2项)
1、发放基本养老金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2)《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3)《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4)《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5)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办理时限:15天
2、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30天。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10天
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
一、行政征收(共1项)
失业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4、《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5、《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办理条件:符合《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及《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参保单位
办理时限:每月5日、20日
二、行政给付(共1项)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办理依据:1、《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
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办理条件: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当月办理,次月领取待遇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失业保险登记
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2、《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条件:符合《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2、失业人员登记
办理依据:
1、《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10天
郑州市医疗保险中心
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
行政征收(共1项)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办理条件:郑州市区和六县(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