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驻郑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郑政文[2005]10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仍然按照其缴费工资基数28%的缴费比例进行征缴。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按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8%缴费。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二、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确定。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3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封顶确定。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今后不得对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变更。
三、个人账户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四、要求
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的确定和个人账户的管理,关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涉及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新缴费年度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顺利实施。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