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我局制订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已初步建立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全面提升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
二、原则
在依法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要把握和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
2.过罚相当原则。在依法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要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既不能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也不能放任自流,徇私舞弊。
3.公开性原则。《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询。
4.平等对待原则。对同类情况必须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相同。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罚款的现象。
5.以教育为主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的案件,要把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为执法的首要目标。
三、要求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下发后,各执法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组织好贯彻落实,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除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外,还要适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与其相当的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科学合理的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
附件: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1小时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1小时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超过37小时的;
罚款基准: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7小时不足40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足40小时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40小时不足44小时的;
(3)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4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5小时以上,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累计超过44小时以上的;
(3)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 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偶尔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作业,年均不超过1天的;
(2)偶尔安排女职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25公斤的作业,年均不超过1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作业,年均1天以上不超过5天的;
(2)安排女职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大于20公斤小于25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大于25公斤小于30公斤的作业,年均1天以上不超过5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作业,年均超过5天的;
(2)安排女职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30公斤的作业,年均超过5天的;
(3)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高处理架线作业的;
(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5)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偶尔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一年内不超过1次的;
(2)偶尔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高处作业,一年内不超过1次的;
(3)偶尔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低温、冷水作业,一年内不超过1次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的;
(2)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低温、冷水作业,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的;
(3)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高处作业,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的;
(4)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高处作业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作业的;
(2)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级高处作业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四、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累计不超过1天的;
(2)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超过1天的;
(2)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3)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4)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5)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怀孕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环境工作的;
(2)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及其以上高处作业的;
(3)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及其以上作业的;
(4)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的;
(5)安排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以及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的;
(6)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7)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五、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不超过1个班次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累计在4小时以内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一个班次不超过两个班次的;
(2)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两个以上班次的;
(2)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的;
(3)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5)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1天以上不足两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3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3天以上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设备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该哺乳期女职工不参与处理会造成重大损失,经女职工本人同意,偶尔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偶尔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超过一个班次的;
(2)偶尔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不超过1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4小时以上不超过8小时的;
(2)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一个班次不超过两个班次的;
(3)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的;
(2)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两个班次的;
(3)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4小时的;
(4)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的;
(5)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6)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7)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八、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不超过1次或1天的;
(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不超过1次或1天的;
(5)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不超过1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二十五公斤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动作频率每分钟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1次或1天以上不超过3次或3天的;
(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1次或1天以上不超过3次或3天的;
(5)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二十五公斤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动作频率每分钟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超过3天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超过3天的;
(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3次或3天以上的;
(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超过3次或3天的;
(5)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超过3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二十五公斤作业每月超过3天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动作频率每分钟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每月超过3天的;
(8)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的;
(9)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三十公斤的作业的;
(10)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六十次的流水线作业的;
(1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的;
(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或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的;
(1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或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的;
(1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锅炉司炉作业的;
(15)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16)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九、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1个月内给予补检的。
罚款基准: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个月内予以补检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个月给予补检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从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过健康检查的;
(2)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超过三个月未给予补检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十、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执法,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执法,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的。
十一、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事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客观原因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后及时改正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因客观原因,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十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