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0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来 苏 工 作 的 意 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快构筑我市面向21世纪的人才竞争新优势,努力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称号的专家;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国家、省(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
(三)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四)获国家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五)携带高新技术到苏州创办、合办、领办、承包、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和苏州企业、研究所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正高可放宽到55周岁;
(七)具有硕士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确有一技桩长和英语六级以上(其他外语相应水平)的人才;
(八)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人员。上述高层次人才中特别优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鼓励和优先引进苏州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回苏工作。
二、凡是在苏州市区(含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部、省属在苏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均可以不受户口指标、增人计划的限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其用人自主权,提高办事效率,简便手续,从快办理。
三、对符合引进条件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视实际情况既可以直接申请办理调苏手续,也可以按《苏州市对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临时来苏工作实行特聘工作证的暂行
办法》(苏人发[1995]第22号文)办理《特聘工作证》,还可以不接转人事关系,采取兼职聘用、短期应聘、学术交流等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来苏工作协议,通过契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四、外地高层次人才因要求流动或出国留学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引进满一年后,可以恢复原身份,来苏前和来苏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工龄。
五、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或回国留学人员,只要愿意来苏工作的,均可先迁入户口,后落实接收单位,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代管手续,登录中国苏州网上人才市场,进入高级人才信息库,待落实接收单位后,再接转人事关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毕业生以及其他高校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本人自愿、专业对口、学习优良、身体健康,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六、对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均减免城市建设费。其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可以由引进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七、已婚的高层次人才调动,原则上实行夫妻同调,不造成新的夫妻分居。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也可单独调动,其未成年子女既可以随父亲迁移,也可随母亲迁移。
八、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好生活住房、子女入学、继续教育、出国进修、工资福利、职称评审等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知识等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奖励,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奖励的方式和标准。
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投入,定期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有计划地选送至有关高等院校培养深造,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具体方法另行确定。
十一、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由市人事局归口实施管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和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依据接收单位提供的被引进人才相关证件(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承办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认定,符合引进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发出调动通知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十二、本意见由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