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事局
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
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人核[1997]10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坚持职位条件和德才表现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新录
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市、区,工业园区,新区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命为科(办事)员,由本单位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工资手续;任命为正、副主任科员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手续。
二、市直各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命为科(办事)员,由本单位负责考核确定,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办理工资手续;任命为正、副主任科员,由本单位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工资手续。我市过去有关新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定级的文件自本文发文时间起终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
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 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
(一)、(二)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第六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
(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下基层锻炼和由于组织原因未能按期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其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时算起。
第八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式样:
附: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 贯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学位职 称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录用时间
健康状况
报考职位 试用期工资
拟任职务 拟定级别
主要工作简历
个人总结
(签字) 年 月 日
鉴定意见
所在单位考核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人事部门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任免机关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