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全省国家公务员申诉案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全省国家公务员

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核[1997]14号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苏动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全省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人事处理决定时,须注明“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三天至十五天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核或三十天内直接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依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按本通知要求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部门的申诉亦按此通知参照办

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江 苏 人 事 厅关于建立全省国家

公务员申诉案件

备案制度的通知

 

苏人核[1997]47号

 

 

各市人事局:

    为及时掌握各市人事部门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工作情况,加强对申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人办发[1997]33号)的要求,现就建立全省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报告备案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涉及本人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人事处理决定,对原处理机关复核决定不服(不包括纪检监

察部门处理的案件),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需向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备案。

    二、各市人事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须填写《江苏省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备案时限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备案要做到及时准确,一案一

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案件参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和本《通知》备案制度执行。

    四、各市人事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申诉工作的领导,重视国家公务员申诉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申诉案件备案制度,以维护国家公务员正当权利和申诉工作的有效开展。

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登记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登记表

 

申诉受理机关(盖章)

申 诉 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务    级别

申诉事项

原处理机关    原处理意见

复核意见

         

申诉处理决定

受理申诉时间    案件承办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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