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给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给获得省部级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

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苏人核字[1996]6号

 

各市、区人事局,市直机关各部门人事处(科),市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科):

    现将省人事厅[苏人核(96)22号]《关于给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需由本人出示盖有国务院各有关工作部门和人事部印章的奖励荣誉证书;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年全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职

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呈报单位、本人档案、批准机关各一份),加盖本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各县(市)区需经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上报苏州市人事局审批,市直人员由呈报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考核奖惩任免处核准并办理审批手续。

    二、奖励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的补发时间,一律以国务院工作部门、人事部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和经人事部审核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文件下发的次月起执行。

    三、各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核准时要严格执行苏州市人事局苏人核字[1994]1号、25号文件的规定。今后在核准办理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时,以苏州市人事局统一提供上级人事部门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文件和名单为准。附:1.江苏省人事厅苏人核[1996]22号《关于给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关于给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苏人核[1996]22号

 

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依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凡是1994年8月以来经国家人事部审核同意获得全国各部门系统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给予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奖励。执行时间自表彰决定次月起补发。对1993年1月1日以来符合上述条件,已经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

    二、对上述人员中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奖励工资,自表彰决定次月起补发至离退休之月止,且增资部分列入离退休费基数。

    三、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一九九六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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