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发[2003]6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意见》及《苏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省有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简称“参照管理”,下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参照管理”的范围为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对象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列为“参照管理”的对象。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进行,并根据中央以及省关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工作须参照《苏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苏人核[1996]10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人员定岗
定岗对象:为2002年12月31日之前在编在册在岗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
定岗条件:应按照《苏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资格条件执行。
定岗办法:应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选聘人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非领导职务设置可以参照《关于全省市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意见》(苏组发[1996
]24号、苏人发[1996]4号)规定的条件、比例实施。
三、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
“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成立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参照管理”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工作班子。
2.制定本单位“参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操作方案。
3.组织拟“参照管理”对象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参照管理”有关内容的宣传教育。
(二)实施阶段
1.根据“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进行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其职责,并以此作为配备工作人员的依据。
2.确定人员定岗的范围和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岗培训。
3.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在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总数内,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办法选聘人员,聘用人员应填写《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4.按照有关规定任免职务,确定级别,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5.因编制、职数限制的富余人员和不能定岗人员,应调整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入轨运行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必要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人员定岗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实施情况等。
四、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继续使用事业编制,不改变事业单位性质,在人员统计上单列一类。
(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应实行岗位聘用,按照“三定”方案中设置的职位选聘人员,并确定其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
(三)列入“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享受有公务员制度管理资格,并填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办理审批手续。“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不再享有公务员制度管理资格,并按本人原档案身份转移关系。
(四)列入“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工作,参照行政机关职级工资制执行,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原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可以保留,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五)“参照管理”事业单位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录用或调任工作人员。凡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或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调入同级国家机关,同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六)“参照管理”事业单位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法规规定实施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回避、辞职辞退和申诉、控告等各项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实施中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要注意研究解决“参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参照管理”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各主管部门和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参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实施“参照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有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苏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苏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定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定岗的原则和要求
人员定岗工作应遵循“严格、公开、稳妥”的原则。“严格”是严格掌握定岗的范围和对象,严格定岗的资格条件、方法和程序;“公开”就是把定岗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向有关人员
公开,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稳妥”就是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妥善处理人员定岗
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人员定岗,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工作人员队伍。
二、人员定岗的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
人员定岗的对象范围是经各级人事、编制部门批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2002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人员定岗工作要在“三定”方案批准的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
(一)定岗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廉洁奉公,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2.具有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
3.2001、2002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经过定岗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和定岗考核合格;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定岗:
1.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实习期内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辞去兼任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务的;
3.离职学习、停薪留职、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尚未调整的;
6.受到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尚未予以解除的;
7.2001、2002两年年度考核有一年为不合格(不称职)的;
8.2001、2002两年内连续或累计病休一年以上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工作岗位轮换,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
10.其他原因需暂缓定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定岗:
1.有违反、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
2.历史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或近五年内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
3.近三年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4.2001、2002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
7.其他不宜定岗的。
三、人员定岗的程序和方法
人员定岗工作必须在机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和职位分类工作基本结束的基础上进行。人员定岗程序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
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工作班子、学习有关文件、培训工作骨干。
(二)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分为资格认定、培训考试、定岗考核、人员定位、上报审批五个方面:
1.资格认定
各单位根据定岗范围、基本条件和职位说明书要求,负责对本单位在编在册在岗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确定定岗培训、考核人员名单,填写《苏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定岗资格认定名册》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2.培训考试
定岗人员必须参加定岗培训(已参加过渡培训且考试合格的需提供证书)。培训工作参照苏人培[1996]5号文件规定分期分批先行实施。培训结束应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命题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作为人员定岗的依据。暂缓定岗的人员,一般应参加定岗培训考试,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定岗。一年内仍不具备条件的,作为不能定岗人员进行调整。
3.定岗考核
在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对定岗人员进行定岗考核。考核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2001、2002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作全面的综合评定,把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4.人员定位
各单位对定岗考核合格的人员,根据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和现任职务,择优选配人员、定岗定位。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根据管理权限,按照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重新确定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5.上报审批
各单位填写《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验收总结阶段
人员定岗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单位应将不能定岗和暂缓定岗的人员名单、有关材料及调整意见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政府人事部门应对人员定岗工作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验收重点要从掌握标准、条件、培训、考试、考核、定位、人员调整等方面进行。
各单位人员定岗工作完成后,应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总结报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 贯 出生地 身体状况 学历
参加工作
时 间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党派
单位名称 职 务 职称
职位名称 职位代码
本
人
工
作
履
历
年 月至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学习、培训简历
年 月至 年 月 何学校(培训班)何专业 学 历 成 绩
本人身份
配
偶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党 派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现在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姓 名 称 谓 年 龄 工 作单 位 及 职 务
奖惩
情况
初任培训
考试情况 考核结果
所在机关意见 上级机关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仅限在本单位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离开本单位的,则不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按原档案身份转移关系。
注:1.此表须由组织事部门根据干部档案材料逐项认真填写,涂改无效。
2.本人身份是指①国家干部②聘用制干部③工人④其它。
苏州市人事局印制
苏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
单位(盖章) 负责人:联系电话: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现 任 职 务
政治
面貌 健康
状况 学历 毕 业 院 校 参加
工作
时间 取得干
部身份
的时间
说明 1、此表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档案和现实情况逐项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
加盖公
2、“取得干部身份的形式”指吸收录用、统配学生、军转干部、招考录用、转干等;
3、“进本单位渠道”指学生分配、军转安置、调配、考录等。
注:本表一式三份,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各一份。
制度管理人员定岗资格认定名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取
得干
部身份
的形式 进 本 单 位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时间 渠道 原工作单位(院校)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有否不予
或暂缓定
岗情况 是否
经过
培训 审核
结论
章,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