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委老[2003]21号
苏财行字[2003]56号
各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3]58号、苏财行[2003]31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将我市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如下:
一、厅局级,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二、县处级以及县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三、调整后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仍按原经费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