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工作中办理提前退休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工作中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人发[2003]34号

 

各市、区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相继进行了核定工作。为做好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超编人员的分流工作,经研究,对我市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中有关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提前退休条件、对象:

    1.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或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中小学教职工,到2003年8月底,男

性满55周岁(1948年8月31日前出生)、女性教师满50周岁(1953年8月31日前出生);女性工人满45周岁(1958年8月31日前出生)。

    2.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或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中小学教职工,到2003年教龄或工龄满30年及以上。

    3.工作年限计算至2003年,计算办法按计算工龄的年限确定。

    二、相关政策、待遇:

    1.办理提前退休教职工的退休费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如符合男教师满30年教龄、女教师满25年教龄提高退休比例条件的,可同时兑理提高比例部分。符合其他提高退休比例条件的,按相应规定办理。其它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福利性待遇按退休人员处理。

    2.此次提前退休中小学教职工,在2003年9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正常增资时,同事业单位正常退休人员一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退休费。

    三、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交要求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病历、病假等证明;

    2.经所在中小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学校负责填写《苏州市中小学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

    3.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随带申请人员档案、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辖市、区人事局审批。

    4.截止时间:办理提前退休整个审批手续于2003年8月31日前结束。之后不得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本处理意见由苏州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市中小学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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