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事 局
转发《关于办理退职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费计发问题
的复函》的通知
苏人办[2003]31号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高新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办理退职的职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费计发问题的复函》(苏人函[2002]30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关于办理退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
机关工人退职费计发问题的复函
苏人函[2002]308号
南京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因病退职人员如何计发退职费的请示》悉,根据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的答复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条件,目前仍应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连续工龄已满10年以上,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职的人员,其退职费的计发按以下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下同)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我省统一规定的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可参照当地同条件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今后如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费计发比例作出统一规定,则改按国家政策执行。此复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