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事 局
关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以后
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确定工资待遇办法的通知
苏人资[1996]22号
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四[1995]8号、[1995]9号文件精神和最近的答复,现对1995年10月1日以后我市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1995年10月1日以后从企业直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确定其工资时,先按其1993年9月30日的工龄、职务(岗位)对照苏人四[1995]9号文附表1-4对号入座,如果93、94年没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可按表列的上一档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确定。1993年9月30日的职务按下列办法确定:调入后职务未变动的,按调入时的职务确定;调入后职务调低的,调低后的职务视为93年9月30日的职务;调入后晋升职务的,先按93年9月30日调入时职务确定,再按晋升职务处理。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单位应及时明确职务(岗位),调入人员如一时不能明确职务(岗位)的,可先发临时工资。临时工资的水平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单位对其拟任职务(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发放,单位在其自调入之日起6个月内明确职务(岗位)的,可从调入之月起按所任职务(岗位)确定的工资补发。超过6个月以上明确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从明确职务(岗位)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95年10月1日以后从企业调入人员已经确定工资的,如低于本文规定标准的,可按本文规定标准执行。
四、凡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应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