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逆向调动人员,下同)适用本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
(一)行使行政职能(含行使部分行政职能,下同)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全市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和考核的办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市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区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