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
(二)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依法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
(三)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
第三条 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的拨付和管理。《意见》三款 (一)中所称“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费用”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标准,扣除市政府给予每人6万元一次性补助后,应当由企业自筹的资金。企业预留资金要拨入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指定的财务账户,市政府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也划入相同账户。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由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行业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大病统筹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72号)执行。
第五条 大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4050”和工龄满30年的人员进入托管中心后,应按照当年企业缴费基数的5.7%(其中个人承担2%)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的,每年缴费基数递增10%。
第六条 因工致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列支渠道。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4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再就业资金不发放基本生活费。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5-6级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6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再就业资金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三类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补齐。确有困难不能全部补缴的,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准,按以下规定补缴:
养老保险可补齐个人账户部分(含据实缴费前和据实缴费后的欠费)。计划内破产企业、计划外破产企业个人账户以外的欠费部分(包括破产前、破产后的欠费),经集团公司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补缴失业保险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失业保险金额=(欠缴失业保险费总额/全部职工人数)×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
第八条 各项补贴。《意见》关于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全部变现资金不足以安置分流职工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项目和顺序是:
(一)经济补偿金的补贴,应按照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安置职工费用的补贴。企业全部变现资金和享受本条 (一)规定的补贴资金之和,不足以支付以下安置职工费用的,市再就业资金按照全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人数,给予人均最高2000元的补贴:
1、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有财务账记载和相关凭证)。
2、拖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含股金及集资款利息)、因理顺劳动关系和办理退休等原因向职工的借款。
3、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含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由企业自负的退休费用)。
4、企业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应承担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包括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欠发和预留部分)。
7、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包括欠发和预留部分)。
8、7-10级因工致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按《意见》规定须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根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规定的医疗保险欠费。
10、从职工工资中实际扣除且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和丧葬补助费(医药费按拖欠总额的50%计算补贴基数,具体清偿额,按规定办理)。
12、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住房补贴(包括欠发和预留费用。补贴基数按采暖补贴每人每年185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5元计算。预留年限为10年)。
(三)计划外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缺口资金补贴。此类企业按照本条(一)、(二)规定给予补贴后,安置职工资金(含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仍有缺口的,由市再就业资金再补贴50%。
第九条 资金的调剂和使用。各集团公司、各区县应统一管理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的资金和资产,在实施退出的困难企业之间调剂使用,解决部分企业因安置职工费用不足而影响退出问题。
第十条 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补贴资金,在企业退出方案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集团公司报送的企业安置职工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计划内破产企业进入托管中心的“4050”和工龄满30年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给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上交市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二条 退出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6〕1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计划外破产企业应在法院宣告破产的当月,向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报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经批准后,抓紧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应分别报送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预审。市国资委重点负责企业的退出条件、国有资产的处置、安置职工缺口资金的筹措以及退出市场所需费用等情况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点负责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渠道、偿还职工债务的政策依据和计算标准等情况的审核;市财政局重点负责企业财务状况、安置职工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以及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金额等情况的审核。
申报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预审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整体安置职工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筹资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
(三)整体安置职工方案及附表。计划内、外破产企业破产裁定书及破产审计报告。
(四)截至企业制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月份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制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前六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评估报告。
(五)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号、资金、银行对账单等。 (六)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债权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债权催讨情况,以及无法收回的证明材料。 (七)2004年底至退出方案时点日之间资产处置情况报告及主管部门审计意见。
(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让合同。
(九)清偿职工债务的相关账簿、原始凭证或劳资部门的台帐及记录。
(十)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或职工债权裁定证明。
(二)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复的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
(三)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的审核材料。
(六)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企业的退出相关文件后,对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未进行改组改制的区县属困难企业实施退出的,按市属企业补助标准,给予70%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90%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关于贯彻〈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劳局[2005]31号)、《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5]313号)、《关于加强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6]141号)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