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南京,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0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二、调整范围
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同期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三、调整标准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三挂钩一照顾”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综合我市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因素,确定我市市区和江宁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平均增幅20%,人均每月增加80元;考虑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偏低且不统一的现状,为逐步实现市、县(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轨的要求,适度调增四县(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人均每月增加124元,统一为每人每月330元。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市区、江宁区 累计缴费时间 发放标准(元)
第1-12个月 第13-18个月 第19-24个月
满1年不满10年 447 433 418
满10年不满20年 474 458 442
满20年 501 484 466
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 330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