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昌市政府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赣府字[2006]80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府文[2006]1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南昌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暂不具备条件的,仍维持现有8%的水平或根据条件在8%12%之间确定缴存比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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