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家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是专家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各类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教材和考试鉴定辅导资料的编写。
  (二)编制、修订、完善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开发适合本省需求的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展新职业的鉴定试点。
  (三)拟订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标准,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的场地条件、设施设备、检测工具、仪器等的配置标准,并参与鉴定所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等。
  (四)参与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师资培训等工作。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与实验,提供鉴定考评技术的指导、咨询、支持和服务。
  (六)参与职业技能竞赛,制订完善方案、编制技术文件、承担技术指导、现场裁判等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主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各专业委员会应向专家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不同职业或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设立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XXXX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为热心支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本职业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强的师资力量,较先进的设备设施的教育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即为省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委派。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业委员会可提出补充调整专家的建议,报省专家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工作的,予以注销;对有违反本规程或有关规定的专业委员会,予以撤消,并自负后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含专业委员会委员,下同)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省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关专业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考评技术,热心并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文字表达及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专家委员会。省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聘任的,向被聘任者颁发聘书。
  (三)省属单位推荐的专家委员,材料直接报送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期满后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鉴定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七条 被聘任的专家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在聘任期内违反本规程或相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专家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专业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共同筹措,主要用于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日常管理等费用,以保证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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